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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大,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
2021-10-21 11:49:40发布
5月3日,财政部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率下调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将农产品和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1%。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空调、热水、燃气、居民用煤制品、食用盐、农业机械、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的税率为17%的农产品保持不变。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和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7%的商品,又生产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应当分别计算农产品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7%的商品和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 未单独核算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或者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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