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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2021-10-22 09:00:48发布

总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自然是一般纳税人?


这个问题不是少数人,而是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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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期内累计发生的不超过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总支是否属于同一纳税人。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 ldquo难民营的改革和增加;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总公司经批准在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总公司属于同一纳税人。如果总公司在过去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申请的增值税销售总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者总公司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自然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一)总分支机构共同纳税。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总公司和分公司不是同一个增值税纳税人,而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未主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判断其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过去连续经营期不超过12个月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这个标准,有四种可能的结果:


(二)总分支机构单独纳税。


1.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2.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3.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4.总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果公司进项税额很小,分支机构很多,经营范围属于& ldquo难民营的改革和增加;在征税范围上,业务适当分散后(确保大部分机构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使总分支机构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也不选择收税(地方要求只能收税的地方除外),而是由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这样不是更好吗?深圳创业扶持专业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深圳公司注册、深圳会计及纳税申报、注册前海公司、深圳代理营业执照等一站式创业服务。【/s2/】注册公司【/s2/】流程及费用,【/s2/】深圳注册公司【/s2/】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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