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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一样。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以下五个具体问题。
第一,城镇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的连续计算长度问题。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解释〉的通知》(民安子〔1988〕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88号)的规定,& ldquo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兵役年限连同待分配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rdquo
& ldquo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置条例》规定的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返回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原则上,分配的时间自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因组织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rdquo今后,对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从登记之日起,分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分配时间的,可持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适当延长分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如因本人原因需要延长分配的期限,延长的时间不能算作连续工龄。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延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退休人员待遇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由于历史原因,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身份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金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照新确认的年限和年龄享受相关待遇,旧的不再补发。
三是参保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转发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0〕98号),参保人缴费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以推迟到满15年再按月享受养老金。延长时间不受年龄限制。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更新。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0〕36号)和《关于印发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的要求。全国与自治区关系转移在线处理软件未使用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人工操作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的待遇计算。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应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及时辞去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继续缴费的,可确认缴费年限,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有自己的相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时需要对政策有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