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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明确指出,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商是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
承认学历并进行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批准的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科技体制改革中转企入企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2.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惠城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惠城区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国税部门,海关直属外资R&D中心;
以下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取得出版物进口许可证的出版物进口商: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科技物资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通知中明确指出,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技术开发、教学用品(包括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的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