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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政策目标
种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良种引进和推广,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
二。免税品种范围
(一)下列与农林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林生产的种子(苗)、繁殖动物(鸟)和鱼类(苗)(以下简称种子、苗):
1 .种植、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养殖用于养殖的动物(家禽),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
3.用于养殖和繁殖的水生物种(苗);
4.种子(苗)、繁殖动物(鸟)和水生物种(苗)用于农林科学研究和实验。
(2)野生动植物的种源。
(3)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三。申请免税的条件
(一)免征进口关税的种子、种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免税货物清单中,属于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物。
2.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和林业生产。进口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者体育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二)免征进口关税的野生动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免税商品清单中,属于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商品。
2.用于科学研究、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为具有研究和养殖条件的动植物研究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农场和种植园。
(三)免税进口工作犬相关货物为军队、武警、公安、公安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用于配种的工作犬精液、胚胎。
四。免税政策的操作流程
(一)种子种苗和野生动植物种源操作流程。
申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货物免税进口的进口商,应当向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免税进口需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年度免税进口建议,财政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附件1所列免税货物清单范围内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进行核查。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内为进口商标注相关文件。进口单位应当在工业主管部门标明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1.进口商提出进口需求。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进口商,应当按照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免税进口需求,并说明需要免税进口的品种、数量、最终用途等必要信息。其中,以科研为目的,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的,应当说明科研项目的简要情况,并在科研项目结束后60日内向产业主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成果。
2.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进口的建议。
不迟于当年11月30日,工业主管部门应结合产业发展规划、进口单位免税进口需求和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在附件1所列免税货物清单范围内向财政部提出今后免税进口的建议,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免税进口建议中的建议数量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用于繁育或者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建议数量应当以保障野生动植物生存和种群繁殖的合理需要为限。
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免税进口建议应涵盖其主管的所有免税进口商品,并可包括连续几年免税进口的数量,并以附件2的格式提交。
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免税进口建议书进行审核,在附件1所列免税货物清单范围内,核实年度免税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核定数量的40%。
经批准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经批准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4.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口商免税进口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标识和确认。
工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动植物种苗进口(出口)、种子种苗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出口)时,应当按照附件3、4、5中的表格,分别对进口单位进口的品种、数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批准的免税品种、数量范围进行标识确认,并对可转让、可销售的种子种源(限附件1第1-3、9项)进行核查。最终用途& rdquo在& ldquo栏中标记可转让和可销售的。。
对每个免税品种,经工业主管部门标记确认的免税数量总额不得超过该品种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当年免税进口计划下达前,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所列品种,工业主管部门可在上一年度批准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对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进行标识确认,并对可转让、适销的种子种源(仅限附件1第1-3、9-11、16-30、44-44项)进行核查。最终用途& rdquo在& ldquo栏中标记可转让和可销售的。。
5.进口商应当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
进口商应在附件3、4、5规定的有效期内,严格按照工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品种、数量和最终用途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对未经工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免税的进口货物,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工作犬相关商品的操作流程。
申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免税进口货物并符合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商,应当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工作犬及其精液、胚胎属于免税品种范围的说明文件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免税政策监管
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犬相关商品主管部门加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与工作犬有关的货物主管部门应当确保进口者最终用途和免税进口种子种源符合第三条规定。
进口免税种子来源,但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四条有关规定标注的除外;可转让和可销售的。外,未经合理种植试验、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由工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合理的种植试验、栽培、繁殖或饲养;标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种子来源进口商应当暂停1年;种子种源进口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从2017年起,产业主管部门应不迟于1月31日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对免税进口计划执行率较低的品种进行分析说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应按附件6、7的格式提供,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适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核查,超过核定免税进口计划和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进口计划数量40%的,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工业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