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报告的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法
所有商业实体均应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商业主体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或深圳信用网登录商业主体公共信息录入系统,按照提示填写并提交年度报告。商业主体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
四。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1)对未按规定报送和公布年度报告的商业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2)对于已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业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对商业主体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商业主体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被列为严重违法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示为经营状态异常)的商业实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企业,所有行政机关将进行经营、投资和融资,并获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五、其他预防措施
(一)商事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戳记。
(四)企业须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请依法公示相关即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