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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般政策规定:& ldquo财产转让所得,是指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转让所得。& rdquo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 ldquo企业转让资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资产净值。& rdquo
净值是指扣除折旧、损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已按规定从相关资产和财产的计税基础中扣除。& ldquo(《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改制业务中股权转让涉税处理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一)股权收购:是指企业(以下简称被收购企业)为控制被收购企业而购买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收购企业)股权的交易。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结合。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改制中购买或交换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以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和股份作为支付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1)一般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②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项目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税收待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税、免税、缓缴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总股本的75%。(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重组资产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不会发生变化。
(4)收购企业收购股权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5)在企业重组过程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股权。
特别税务处理规定:股权转让的收入或损失暂不确认。
(1)被收购公司股东取得被收购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2)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原有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其他相关所得税项目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