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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2号
天津、广州、海珠、深圳、广东平山新区、高明、珠海市茶山镇、惠城区、禅城区、东莞市荔湾区、博罗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进一步促进外贸结构优化,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现就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在天津、广州、海珠、深圳、南沙、广州荔湾区、增城、桥头镇、坪山区、白云区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实施以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1 .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服务企业职工教育实际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及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必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是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报告新情况、新问题。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继续有效。
附件:技术先进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贸易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技术先进服务的业务范围(服务贸易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