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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高度重视修改和实施外国投资法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在探索建立外商投资来华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过程中的重大变革,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不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整合管理、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是当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直接受理不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修正决定》,全面落实《法律修正决定》。注册外资不是小事。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企业登记工作。
二。统一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s2/
(一)关于登记管辖。经SAIC授权,省工商局、地方上市工商(市场监管)局(含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部分县级工商(市场监管)局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 ldquo外资授权局。)。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申请登记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基层外商投资授权局办理;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原则上继续执行层级管辖原则。
香港服务提供者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服务贸易协定》投资服务业,澳门服务提供者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服务贸易协定》(以下统称& ldquoCEPA服务贸易协定;),其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原则上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基层外商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地级以上上市的授权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继续执行原管辖规定。
(二)关于登记和审批(事先备案)。外资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申请登记不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直接依法办理登记,无需领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授权外资局应在收到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仅限于企业合法存续期间申请的设立或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方可办理登记。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投资服务行业的,其公司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仅限合法存续期间、注销登记),外国授权局应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文件。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项目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下同)执行),由外国授权局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注销登记以法定期限为限)时,依法收缴商务主管人员。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授权外资局直接办理登记,无需领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3)关于法律的适用。根据《法律修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适用法律原则:& ldquo关于外国投资的三部法律;和& other台湾同胞投资法;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四)经营范围。
1.不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下同)鼓励类项目的,外资授权局按& ldquo;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允许项目的,由外商投资授权局参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进行登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规定的新兴产业,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进行登记。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时,授权外资局应在其营业执照中载明& ldquo业务范围& rdquoAdd & ldquo列;(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rdquo,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见附件5)。
2.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外资授权局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
3.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根据CEPA服务贸易协议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港澳服务提供者根据《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投资服务业的,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外国授权局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进行登记。
4.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位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项目的,外资授权局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如不涉及负面清单,授权外资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登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规定的新兴产业,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进行登记。
(五)经营期限。不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授权局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进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授权外资局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经营期限进行登记。
港澳服务提供者根据《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投资服务业的,授权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文件规定的经营期限进行登记。
位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项目的,外资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进行登记;投资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授权外资局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进行登记。
(六)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外资授权局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暂行规定》(商叶琪字[1987]38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章程。外资授权局应当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进行正式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相应修改。
(八)关于登记程序。外资授权局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和登记期限,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按照内外资企业一致的原则,依法进行正式考试,切实保障注册程序的规范化和考试标准的统一。
(九)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外国授权局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直接登记(特许经营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商业零售并取得许可的,外国授权局在登记时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批准文件。
(十)关于其他规则。
1.新旧系统之间的联系。2016年10月1日前,申请人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但2016年10月1日后申请在授权外资局登记的,授权外资局仍按原& ldquo关于外国投资的三部法律;和& other台湾同胞投资法;的规定办理。
2.关于内资企业转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属于外资并购的形式。外资授权局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批准文件。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内资企业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由外商投资授权局在登记时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批准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外资由授权局直接注册,无需收到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被投资公司为内资企业。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项目的,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应当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地区投资。
5.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登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股权质押登记办法》(2016年4月修订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外国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登记时,无需收集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三。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全面推进企业登记[/s2/]
(一)加强宣传引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专项管理办法嵌入业务系统,相应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标准,上传相关宣传解读材料,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更新注册指南。各地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对修改决定进行研究。关于外国投资的三部法律;& ldquo台湾同胞投资法;、专项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及时回答和回应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识别不同的管理要求和外商投资准入登记程序,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新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要组织开展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改革后登记标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人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能力,认真收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跟踪指导。
(3)加强沟通协商。各地要加强与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商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商。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涉及& ldquo特殊管理措施& rdquo如有疑问,应主动征求发展改革、商务、海关等部门意见,切实维护国家产业安全。
(4)加强信息共享。各地要全面准确录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并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公布,供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和认领,做好后续监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参照上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