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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2)
2021-10-26 11:04:44发布
突出重点,统一模式(一)全面实施& ldquo三个证书的组合& rdquo应实施登记制度。根据一码& rdquo注册模式 按照《意见》和《规划》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统一注册流程、统一编码和代码分配规则等。应建立并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rdquo注册模式 通行证和其他;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rdquo,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颁发不同的许可证,取而代之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颁发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惠州学会(以下统称& ldquo企业& rdquo)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不再发放。 (二)统一报名条件,规范报名流程。 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遵循& ldquo必要、整合、优化和简化& rdquo原则,整合优化注册申请文件报送材料规范(样式附后)。 实行统一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和注册申请文件材料,申请人只需填写& ldquo一张桌子。,to & other一扇窗& rdquo提交& other一套材料。即经登记部门审核后,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将直接发放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企业注销时,应提供& ldquo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rdquo 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登记机关共享企业的纳税清算信息进行核查。 登记机关将与税务(含计划单列市)、质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等相关部门共享企业登记基本信息。 (3)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各地要依托现有设施和资源,建设完善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和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简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共享内容,严格操作程序,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机制。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暂时不具备互联网信息实时共享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输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相关部门应适应& ldquo根据一码& rdquo以统一代码为标志的登记方式转变,改造升级了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了与省内跨区域、跨部门信息交换传输和数据共享机制的衔接,促进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4)梳理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理清与& ldquo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rdquo登记方式相冲突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尽快修订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相关部门应在各自领域内认可、使用和推广。根据一码& rdquo营业执照,给那些已经收到& ldquo根据一码& rdquo营业执照、勘探试点& ldquo根据1号和3号& rdquo营业执照和& ldquo根据& rdquo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5)有序协调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新设企业和变更企业颁发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工作,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 ldquo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rdquo注册模式的转变。 要与统一代码过渡期衔接,有序做好注册企业(包括已试点& ldquo三个证书的组合& rdquo注册制企业)许可证换发工作。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出具原9个组织机构代码证内嵌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没收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 ldquo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rdquo注册模式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采集相关证照。 在过渡期内,尚未续订的许可证(包括& ldquo根据1号和3号& rdquo营业执照。根据& rdquo营业执照,下同)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所有加载统一编码的营业执照将用于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执照将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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