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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日为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解散企业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仲裁机构决定解除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结束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企业董事会应当组织成立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从董事中选定,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清偿债务;
4.提出财产评估和计算的依据;
5.还清所欠税款;
6.收回股东应支付的未付金额;
7.清理债权债务;
8.清偿债务后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和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如果企业有国有资产,还必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此外;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报纸和地方省、市级报纸上公告。首次公告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后10日内公布。
(四)清算财产的分配
企业和中外投资者应当依法分配清算财产,不得随意处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分配清算财产所需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等费用)。)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州税。
3.其他债务。
企业清偿清算费用和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止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算工作后,将编制清算报告,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构备案。清算报告报送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海关和海关应当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完毕后10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海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