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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文件,任职、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