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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机构和范围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受理外商投资管理公司设立和变更的相关事项。
2.上海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此内容。
二、投标条件
1、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其母公司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有不少于3家母公司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或至少6家母公司授权的境内外企业;
3.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处理程序
1.投资者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设立外商投资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批准。设立获批,奖励《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不予批准,将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者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五
、经公证和认证的外国投资者资格证书及中文译本;
6.外国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译文;
7.外国投资者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任命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公司注册地的许可证书或租赁协议及出租人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境外投资者前三年的审计报告;
11.内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是对设立外资管理型企业的介绍。一般情况下,业务部门会在8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