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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海南所在街道所辖工商税务所提出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由本市非居民提交。
3.注册地址产权证
(1)《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房屋所有权证》的业主是单位,需要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
(3)部队军房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以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产权证按现行政策执行。
步骤:
1.经咨询,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审批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如经营范围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如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烟草经营许可证等。)应该先处理。
4.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领取《设立批准书》(变更,注
销售)注册通知。
5.按照《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和要求,向工商局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请特别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2.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登记机构办理。本人应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