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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2022-01-25 08:06:24发布

(1)申请和受理

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将拟纳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开工产品换证(发证)通知书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生产企业,并通知和组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应在《实施细则》公示后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三份(更换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因申报材料退回而延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承担。

5.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签署意见。对于审查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省许可办保留申请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审查部门。

6.申请取证的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作为无照经营处罚。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审查部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组织审查小组对企业生产条件实施审查。

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评审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证照办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审查部门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检查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4.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前向企业公布评审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门或者省证照办提交整改报告。

5.对不合格的企业,省证照办自接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从收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企业要认真整改,两个月后再申请取证。

(3)产品的抽样和检验

1.对已通过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封样。

2.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对不合格的企业,省证照办自接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从收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企业要认真整改,两个月后再申请取证。

(4)考试和认证

1.审查部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查和总结

2)审查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

2.国家许可证考试中心应当在收到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后15日内完成考试,并报国家许可证办公室。

3.国家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国家许可证考试中心提交的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批。

4.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证书;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国家证照考试中心将提交的材料退回省级证照办或考试部门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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