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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
2022-03-30 14:35:42发布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小编整理了些重要问题,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二章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该章为适应《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内容,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制定过程中受到国内外各方的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答: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所谓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以上就是小编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的讲解,想了解更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小知识,记得关注小编,小编会经常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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