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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9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且不得与他人此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rdquo第32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rdquo可见,申请人希望成功注册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申请人应注意哪些在先权利,不应与之冲突?
第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姓名权的保护对象是权利人的姓名。
商标评审委员会或知识产权法院在判断商标权与姓名权是否冲突时,主要看公民姓名是否与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以及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在商品上使用公民姓名作为商标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名誉。例如,商标评审委员会使用第九类商标& ldquo屠呦呦;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理由是侵犯了屠友友女士的在先名称权。
第二,商号权。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法人资格的体现。商号权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商标评审委员会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与商号权是否冲突时,并不是简单地以商号权与商号权是否相同或近似为依据,而是以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为依据,考虑商号权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等。如果深圳法院认定& ldquo伊利& rdquo卫生间商标很可能对伊利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商标无效。
第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复制、使用、排除他人侵权的权利。或者企业、个人可以申请许可使用的肖像注册商标,如& ldquo老干妈& rdquo该商标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陶的肖像。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申请其肖像注册商标,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人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四.版权
依法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作者一旦完成作品的创作,就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将其作品作为商标使用的,将构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
除了以上四种常见的在先权利外,如果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潢权等。,其商标注册申请也将被驳回,或者被核准的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