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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2021-10-25 10:47:3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项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金额计算金额;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应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费用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务处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对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少扣除的费用,应当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然后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取得有效凭证的,因缺少发票暂估为2014年费用的费用,可在2014年税前扣除;2014年未税前扣除的,在取得相应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说明后,可补足至费用年度扣除。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相关规定,如果此跨期发票属于卖方未按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将无法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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