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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开具规则。
2021-10-25 10:47:35发布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向外收款的经营活动,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向收款人开具发票;2.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逐列和全部时间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3.电脑开票必须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按序号装订成册;4.发票仅限于在市、县范围内领取和购买发票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超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场所发票;5.发票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当注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6.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其他经营活动费用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商品名称和金额;7.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发票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作废。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纳税人不得为下列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应税劳务;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销售申报出口的货物;向境外销售应税服务;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6.将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7.将货物免费送给他人;8.提供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非应税服务。 9.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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