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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不需要审核吗?新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四个误区。
2021-10-25 10:47:3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发布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面对新的减免税管理措施,纳税人在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误区,应尽量避免。 误区一:减税免税只能提前申请。在减免税审批制度下,纳税人需要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新的减免税措施实施后还需要提前申请吗?取决于关键税收减免项目的类别。 纳税人需申请减免税审批,经依法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办理减免税备案,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申报阶段的纳税申报表中附具或者附具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无论何种减免税事项,纳税人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享受的多缴税款情况,43号公告也规定了补救措施。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税或者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误区二:取消审批后的减税免税不用税务机关审核。43号公告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取消了减免税审批制度。有些纳税人可能认为,以后的减税免税,只需要提交资料就可以完成。 否则,无论是审批事项还是备案事项,税务机关都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批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法规定条件的相关性;对于备案事项,需要审查纳税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 减免税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如发现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且申请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申请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告知纳税人,要求其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误区三:简化程序意味着减轻纳税人的责任。新的减免税管理办法是以向纳税人偿还权利和支付责任为基础的。虽然简化了纳税手续,但并不意味着减轻纳税人的责任。相反,这种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责任,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同时,纳税人有义务将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留存备查,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做好准备。 纳税人减免税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减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主动停止享受减免税,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误区四:税务机关放松减免税管理。新的减免税管理措施减少了事前审查,税务机关将更加注重事后监管。 纳税人首次办理减免税备案或变更减免税后,税务机关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审查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 税务机关除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外,还将通过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实地检查、与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协调沟通等方式,核实纳税人减免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要求,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减免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减免税条件变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减免税手续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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