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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分销管理。
2021-10-25 10:47:38发布
1.纳税人在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参加操作培训并购买专用设备后,凭《通知书》和《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开具。 二是税务机关根据《通知书》和《登记表》办理企业专用设备的发放。发放时,应在《登记表》中登记专用设备的金税卡号和税控集成电路卡号。发行完成后,应将《登记表》、《公告》等相关发行材料归档。 3.纳税人专用设备初次开具时,开票限额设定为1万元,月票购买限额通过《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mdash& mdash“票证验证”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IC卡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 nbsp& nbsp& nbsp(1)纳税人如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mdash& mdash“防伪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更”文件经审核通过后,凭IC卡及相关材料开具。 & nbsp& nbsp& nbsp(二)防伪税控企业跨地区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在变更前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和发票注销手续。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证明,企业凭该证明、金税卡、IC卡及相关资料到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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