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取消三个涉税事项,一定要看!
2021-10-25 10:47:40发布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取消了3项与出口退(免)税有关的涉税事项,简化了企业办理手续。 1.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证手续【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证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新规】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证时,& ldquo退税银行账号& rdquo从税务登记中选择银行账号,不再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提示】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证中银行开户许可证的规定。 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国税函〔2014〕155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ldquo出口企业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时,企业开立的退税银行账号与综合征管软件& rdquo要求是一致的。 2.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四)项《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报告表》。出口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出口情况,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新规】2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不再填写《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报告表》。 【提示】取消《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年度统计,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3.取消客运、货运零税率增值税应税服务规定【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适用零税率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为旅客运输提供零税率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国际旅客运输联运,应当由运费应提供资金结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收入结算通知书》,出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和& ldquo发送站& rdquo或& other到达站(局)名称& rdquo包括& other环境和资源;Word发票。 同时要求国家税务机关重点核查上述内容是否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相符。 【新规定】29号公告第四条废止原规定,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征退税的,属于旅客运输,并提供《国际旅客运输(含香港特快列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拆函明细表》;属于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列明企业清算后国际联运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书清单》,并要求企业提供以下原始凭证备查,便于国家税务机关定期抽查。 客运方面,国际客运票据(入境除外)、惠州铁路组织的清算函、香港直通车销售直达票月报等。应提供。 属于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运输收入、货物联运运单和& ldquo发送站& rdquo或& other到达车站(局)该名称包含& ldquo环境和资源;Word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