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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 ldquo两个证书的集成& rdquo,个体工商户将依次申请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ldquo注册机构& rdquo)由税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不是一次申请,登记机关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 ldquo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rdquo)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核发税务登记证;原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变更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予以认可。
二。改革前后的过渡
(1)我省个体工商户现状;两个证书的集成& rdquo改革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塘厦镇居民和塘厦镇农民)。
(2)自2016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个体工商户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2016年11月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证照的,无需将税务登记证原件交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到登记机关比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dash17 .作为主体识别代码,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然会失效。
(五)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所需的登记申请文件和提交材料的规格可在同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开证费、换证费、换证费。
(7)个体工商户;两个证书的集成& rdquo改革没有过渡期。2016年11月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11月1日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尚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地方登记机关为个体工商户兑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便利。
特此宣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