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常重要,请填写真实的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我们将全程加密保护相关资料

非常重要,请填写真实的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我们将全程加密保护相关资料
收购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一.定义
1.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征的租赁活动,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注:注意与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经营租赁的目的只是取得租赁物一段时间的使用权。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再由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经营活动。
提示:售后回购本质上是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格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成本。
第二,税目
1.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3354租赁服务3354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2.融资回租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提示:
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将“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
2.将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说明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更为“租赁服务”,增加房地产租赁服务。即营改增全面实施后,“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3.与原说明相比,一是新增房地产融资租赁;二是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融资售后回租”纳入“贷款服务”范围。
三.税率
1.融资租赁服务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房地产融资租赁:11%。一般纳税人试点(20
13年8月1日前尚未执行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2.融资售后回租:税率为6%。
四.销售
融资和融资销售和回租业务: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金额为取得的价款和其他费用总额,扣除已付贷款利息(含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债券发行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取得的价款和其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给外部的贷款利息(含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和作为销售发行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3)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合同,试点纳税人可按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继续缴纳增值税。
新旧变化:
1.取消原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的期限;
2.将纳税人注册资本金额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对不符合标准的纳税人的三个月过渡期作相应调整;
3.融资售后回租虽然作为“贷款服务”需缴纳增值税,但仍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政策,但仅限于有形动产的售后回租业务。
4.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不申请,将被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