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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必须持牌经营,经外贸部门许可后方可享受自营进出口业务,从而从事必须授权经营的外贸经营权或外国企业进出口业务代理。
根据外贸体制进一步深化的要求,政府部门逐步放宽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目前,许可审批制度依然存在,加快赋予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等(含民营)经济实体出口经营权的权力。
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中国政府承诺后,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审批制度将在世贸组织完成后三年内转为注册制。
为此,7月30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2003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通知要求,除中西部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优惠条件外,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均实行进出口业务资格管理统一政策。
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主要从事各种商品、技术的进出口和外贸出口过程中所需的资质,企业产品进出口业务和企业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进口业务的经营。
生产是进出口经营资格。
外贸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和进出口企业资格实行注册制。
符合条件的外贸流通资本企业经营状况:
(1)经登记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在中西部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50万元);
(三)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三年内未工作,且法定代表人为负责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自营进出口资格适用于以下生产企业:
(1)经登记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任职满三年,一直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进出口业务。
申请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到注册地授权管理机关办理。
企业提交电子申请,授权管理权限由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政府网站或网络提交。
电子申请,并提交完整、正确的书面申请材料的企业,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给予批准决定是否登记。
审批、登记和授权权限应在商务部在此期间颁发的《进出口业务管理系统》企业《资质证书》范围内;未批准、注册的,应在此期限内,说明理由,企业书面说明。
具有《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应当办理进出口业务并办理必要的手续。